以案释法因工友操作不当导致工伤可以同

                                        在实践中,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存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一方面存在工伤情形,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就发生重叠,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呢?案情简介原告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 ,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根据病情,原告须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结论,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虽然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按规定承担了一定费用,但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案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 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属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因此,即使受损害者获得双份赔偿,也并未损害赔偿者的权益,两者并非相互排斥。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一定要学会理性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如非我们能力所及的,我们应当求助于专业人士,以防自己的权利受到折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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