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待遇及其他待遇等,这期将为您介绍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和家庭病床待遇。
(一)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试点病种(共5个):
参保人患试点病种的,应在公布的治疗机构(详见前期专栏内容“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下)”)中就医,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每月80元)以上至病种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4%的比例支付。试点病种的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当月有效,不累计,不结转。
除急诊外,参保人未在公布的治疗机构中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已办理常驻异地参保人可医院治疗。
具体病种及申报限额为:
序号基本种类及治疗方式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元)病种有效期(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
1慢性肾功衰竭透析治疗不超过36个月
2血友病不超过36个月
3艾滋病不超过36个月
4结核病(活动期)不超过12个月
5耐多药肺结核1不超过24个月
2、其他病种(共26个):
参保人患以下门诊特定病种的,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或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费用,在起付标准(每月80元)以上至病种申报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支付比例为:第1-23种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第24-26种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4%。
每月申报限额:第1-13种为每月元;第14-19种为每月元;第20-23种为每月元;第24-26种为每月5元。
病种名称(共26个)
1恶性肿瘤14脑出血后遗症
2糖尿病15脑梗塞后遗症
3冠心病16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4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7脑血栓后遗症
5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18脑肿瘤手术后遗症
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9脑外伤后遗症
7精神分裂症20尿崩症
8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21再生障碍性贫血
9偏执性精神病22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
10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24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2帕金森病25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3肝硬化(失代偿期)26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在门诊行放、化疗,或骨折需卧床治疗的,可以申请家庭病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每次元)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在职职工支付80%、为退休人员支付84%。一个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家庭病床时间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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